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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 激发“关键少数”头雁效应
发布时间:2022-08-21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天津市坚持把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摆在突出位置,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并及时把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成果,进一步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完善监督体系,提高对“关键少数”的监督质效。

  勤于提神醒脑,将廉政教育融入日常

  督促“关键少数”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强化日常提醒教育是关键。天津市委出台《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其中明确22条监督措施,并把谈话提醒作为重要一项,以此监督督促“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市纪检监察机关紧盯职务调整、追责问责、群众反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等重要环节,将对“关键少数”的提醒教育融入日常、做在经常。

  “现在廉政谈话已成为天津市领导干部履新的‘第一堂课’。”据天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自2017年8月出台关于对新任职市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实施办法后,廉政谈话就常态化开展起来,5年来共组织6批次1006名新任职市管领导干部接受党风廉政教育集体谈话。在参加过两次任前谈话的某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看来,这种叮嘱非常必要,“既是鞭策鼓励也是监督约束,督促提醒我们要始终牢记初心使命,把稳廉洁从政的‘方向盘’。”

  不仅是在市级层面,也不限于干部提拔,各区纪委监委在市纪委监委的推动下,用好谈心谈话这剂“良药”,让“关键少数”感受到严管的力度与厚爱的温度。今年以来,武清区纪委监委紧盯土地、国企等重点领域,与“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重要岗位科级干部,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开展集体或个人谈话;河北区纪委监委建立年轻干部监督联系人机制,围绕履行主体责任、8小时内外监督、经常性纪法教育等9项重点任务,对年轻领导干部开展多轮谈心谈话。

  既通过加强谈话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充分运用反面典型案例,为“关键少数”敲响担当作为和廉洁自律的“警钟”。

  “正是由于我的私心和不作为,使系统内乱象丛生,作为曾经的‘一把手’,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21年11月,天津市召开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推动会暨警示教育大会,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偏航”的头雁》,用近年来查处的11名局、处级“一把手”的违纪违法案例,为全市2300余名“关键少数”上了一堂严肃的廉洁教育课。

  一个个镜头、一类类问题、一起起案件,引人深思、发人深省。“看到熟悉的面孔成为反面典型,教训非常沉痛!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必须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发挥好‘头雁’作用。”某单位主要负责人感慨。

  创新载体抓手,让用权时时处处受监督

  “你镇发生党委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值班期间饮酒问题,相关人员被通报批评。作为党委书记,您有什么反思?今后应如何防止此类问题发生,有何具体举措?”……2021年2月,天津市宝坻区纪委五届六次全会召开,2名区级领导干部及13名镇街、区直单位“一把手”向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现场质询和民主评议。

  会上,质询者直戳“麻骨”,连续发问、一追到底;陈述者直面问题,深刻反省、作出承诺。“现场压力的确不小,不仅是压力,更是动力。”在宝坻区一名镇党委书记看来,这种面对面、实打实的监督,不仅倒逼他在“常”和“长”上下足功夫,落实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也让他进一步找准了差距、明晰了方向,提高真履责、真整改的工作动力。

  宝坻区的做法,是天津市创新监督招法,探索形成覆盖市、区两级的述责述廉机制的一个缩影。2017年以来,市纪委监委先后组织108名区、市级部门党政“一把手”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各区纪委监委和市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也坚持问题导向,有计划地组织区级领导和基层单位“一把手”、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激发党员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主动性、自觉性。

  如果说述责述廉作为一年的勤政廉政“大考”,紧弦醒脑、辣味十足,那么,组织对各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则是进一步上门体检、强化监督,以实招求实效。

  “本地区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的最大短板是什么?”“请谈一谈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履职谈话或廉政谈话的情况。”……这是近年来天津市委领导同志带队到某区检查考核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暨政治生态建设情况时的一个场景。据介绍,为了进一步压实责任、督促履职,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区或单位,市委领导带头约谈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市纪委监委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坚决防止“查而不改”“一谈了之”等问题。

不仅是述责述廉、检查考核,天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通过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监督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让“关键少数”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引自《中国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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