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开宗明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就是六个字:监督执纪问责。既要扛起监督大旗,担当起执纪重任,又要亮出问责的“利剑”,三者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才能使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地生根,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牵住管党治党的“牛鼻子”,铁腕施治,言出纪随,无论是彻底调查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还是严肃问责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都体现了以强力问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然而,在问责这个问题上,尽管中央已经刮起“九级风浪”,一些地方和基层组织仍然是“纹丝不动”。有的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了腐败窝案、串案,相关领导干部依然“鱼舟稳坐,长线自持”;有些领导干部身边发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却只说别人,不谈自己的责任;一些地方查处了案件、曝光了问题,却听不到问责的声音,见不到问责的典型,问责长期停留在“喊喊口号、提提要求”的原始阶段。有的虽有问责,但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效果大打折扣。
问责不落实,追责不到位,党委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纪委恐怕也难辞其咎。在一些基层纪检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身上,畏手畏尾、缩手缩脚的有之,对问责追责顾虑重重,前怕狼、后怕虎;强调客观、推卸责任的有之,动不动就说级别太低、权力不够、牵制过多,问起责来底气不足、硬气不够;素质不高、能力不足的有之,不了解问责的政策规定,不熟悉问责的方式程序,不知道问责从何下手……种种此类对问责的“犹抱琵琶半遮面”,损害的是问责的权威,影响的是纪委的声望,最终破坏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事业。
党的责任重于泰山,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纪委干得就是“得罪人”的活儿,更需要有“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锐气,炼就“目光如炬”的“火眼金睛”,在问责追究上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叫板,对任何党的领导作用没有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了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都要高悬“利剑”,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严格依纪依规进行。只要有违纪违规行为,就要用纪律、动真格、抓个案,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不能笼统地讲问责,也不能光是谈话函询了事。如果属于党的领导缺失,主体责任落实不好,就要追究党组织的责任。只有这样,党的纪律才能真正严肃起来,责任才能真正压实下去,才不会流于形式、虚化空转。
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当下,“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深入开展。各级纪委要抓住这一契机,进一步找准职责定位,在持续深化“三转”中进一步强化问责追究,运用好“一案双查”,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管是党委还是纪委,谁不落实责任就问责谁,以横到边、纵到底的问责追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