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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以律己”专题学习材料
发布时间:2015-07-15
 

“严以律己”专题

 

学习材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目  录

中国共产党章程 3

总纲 3

第一章  党员 9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12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14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16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17

第六章 党的干部 18

第七章 党的纪律 19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21

第九章 党组 22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22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23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4

第一编   34

第二编   41

第三编   65

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66

依规管党治党 推进依法治国 67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68

德法相依 相辅而行 69

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党规党纪 71

严以律己 领导干部成事之要 72

从严治党从律己抓起 74

严以律己择善从 75

以“严以律己”筑牢为政底线 76

严于律己敬“三畏” 78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办法 79

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办法 82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89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94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最根本的一条。党中央所提出的政治路线,其基本内容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注)。这是一条反映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全党同志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思想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党的思想路线要求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根本点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林彪、"四人帮"长期歪曲、篡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违反它的精神实质,离开实践标准,把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每句话都当作真理,都当作法律和教条,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所以必须强调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才是真正捍卫和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

    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必须反对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

    一是要反对思想僵化,反对一切从本本出发。那种本本上有的不许改,本本上没有的不许说、不许做的思想,是一种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巨大障碍。我们看形势、想问题、办事情,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一定要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发展结合起来;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一定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以解决当前革命斗争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是要反对和批判否定社会主义道路,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否定党的领导,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错误观点和修正主义思潮。社会主义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唯一正确的道路;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保障;党是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核心力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基础。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斗争中,必须始终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各部门、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对党的路线和党的领导采取对抗、消极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

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党委成立的研究处理任何专题的组织,必须在党委领导之下进行工作,不得代替党委,更不得凌驾于党委之上。

    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各个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大家都要自觉地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威信。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时候,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与人为善。

    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

 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明确地规定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不要事无巨细统统拿到党委会上讨论。

    在分工负责中,书记或第一书记担负着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煞书记或第一书记在党委会中的重要作用。

    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领袖、政党、阶级和群众的关系。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无原则的歌功颂德。不许用剥削阶级的阿谀之词称颂无产阶级的领导人,不许歪曲历史和捏造事实来宣扬领导人的功绩。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对活着的人不许设纪念馆,对已故的领袖们不应多设纪念馆。禁止用党的领导人的名字作街名、地名、企业和学校的名字。除外事活动外,禁止在领导人外出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举行宴会。

    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林彪、"四人帮"搞极左路线和无政府主义,既破坏了民主,又破坏了集中;既破坏了自由,又破坏了纪律。这种无政府主义流毒,至今没有肃清。因此,必须严肃地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每个党员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

 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

    对于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但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应由中央决定。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

    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漏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一切党员看文件,听传达,参加党的会议,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必须注意内外有别,凡属党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党外传布。

    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事,必须顾全党的、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并且用这种顾全大局的精神教育群众。这是共产党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也是巩固全国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少数人闹事,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他们进行宣传解释,慎重处理,使事态平息;对他们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要说服和帮助他们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怂恿、支持和参加闹事。

四、坚持党性,根绝派性

    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统一的战斗的集体,必须坚持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任何形式的派性和派别活动。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各级党的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从林彪、"四人帮"煽动派性,组织秘密集团,阴谋篡党夺权的反革命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坚决防止这类事件的重演。

 派性同无产阶级的党性是根本不相容的。搞小派别,结帮营私,是剥削阶级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是封建阶级和小生产者的行帮思想在党内的反映。

    一部分党员如果背着党有组织地进行与党的路线、决议相背离的活动,就是派性活动。进行派性活动,必然会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果不加以坚决制止而任其发展,就会导致党的分裂。

    目前党内虽然已经不存在公开的派别集团,但有些受林彪、"四人帮"影响较深的干部和党员仍然有派性,甚至仍在进行派性活动;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明无山头暗有礁",派性的"幽灵"不散,派性分子经常抵制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的执行。

    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一定要坚持党性,为根绝派性进行不懈的斗争。对于坚持派性屡教不改的人,一定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不应该让这样的人进领导班子,已在领导岗位上的一定要撤下来。

    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要实行"五湖四海"的原则,这就是说,要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利益的同志,团结大多数。共产党员一定要有共产主义者的伟大胸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在处理同志的关系上,只问他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遵守党的纪律,不应因为私怨而耿耿于怀,排挤打击,不应由于亲疏而有不同的对待。绝对禁止搞宗派活动,搞小圈子;不允许拉拢一部分人,排斥一部分人;抬一部分人,压一部分人。不要纠缠历史旧帐。

    在党和群众的关系上,同样要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倾向。共产党员在人民群众中是少数,必须把亿万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同心同德地为实现四化而奋斗。共产党员必须在群众中起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满腔热情地团结非党同志一道工作。

    在干部工作中要坚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风,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做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五、要讲真话,言行一致

    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光明磊落,表里如一,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全党同志一定要努力肃清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造成的假话盛行的歪风邪气,恢复和发扬党一贯倡导的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

    共产党员要忠诚坦白,对党组织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己的思想、观点。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有什么意见,有什么批评,摆在桌面上。不要会上不说,会下乱说;不要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要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要坚决反对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看领导眼色说话办事,拿原则做交易,投机钻营,向党伸手要名誉地位的官僚政客作风和市侩行为。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对人对己都要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凡是弄虚作假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凡是说假话骗取了荣誉地位的;凡是用说假话来掩饰严重过失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的;凡是纵容或诱迫下级说假话的,都必须绳以党纪。对于那些不怕打击报复,敢于为保卫党和人民的利益说真话的人,应该给以表扬。

 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实事求是的模范。在工作中,各种不同意见都要听,成绩、缺点都要了解。要鼓励下级同志讲心里话,反映真实情况。要努力造成和保持让人当面提意见包括尖锐意见而进行从容讨论的气氛。

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只要不反对党的基本政治立场,不搞阴谋诡计,不在群众中进行派性分裂活动,不在群众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了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不得认为是违反了党纪而给予处分。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所谓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就是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

 要纠正一部分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精神,听不得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的家长作风。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只要是正确的,都应该采纳和接受。如果确有错误,只能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

    必须注意区别:反对某个同志的某个意见,不等于反对这个同志,反对某个领导机关的某个同志,不等于反对这个组织,不等于反领导,更不等于反党。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对同志挟嫌报复、打击陷害,用"穿小鞋"、"装材料"的办法和任意加上"反党"、"反领导"、"恶毒攻击"、"犯路线错误"等罪名整人,是违反党内民主制度和违反革命道德品质的行为。对敢于坚持真理的同志妄加反革命的罪名,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的罪行,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党内在思想上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作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

    把思想认识问题任意扣上"砍旗"、"毒草"、"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种种政治帽子,任意说成是敌我性质的政治问题,不仅破坏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造成思想僵化,而且易于被反党野心家所利用,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秩序。这种做法必须制止。

七、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申诉和控告信不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控告人和被控告人都不允许诬陷他人,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 理。

    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在通过处分决定的时候,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如本人有不同的意见,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内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按期改选。每届代表和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更新。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要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

    选举人要注意把那些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大公无私,严守法纪,坚持党性,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心,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干部选进领导班子。还要特别注意选举符合上述条件的中青年干部。不得规定必须选举符合上述条件的中青年干部。

    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上推荐选入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要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利,使选举流于形式,妨碍选举人体现自己意志的现象。

    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免、调动下级党委的负责人。

    凡是需要整顿,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暂缓举行选举,其领导人由上级指派。

    九、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为了端正党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团结全体人民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必须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率领党员和群众,坚决揭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贪污盗窃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

 对于派性、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特殊化等错误倾向,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斗争。

    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错误的和反动的思潮,必须进行批判和斗争。

    对于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采取明哲保身的自由主义态度,不制止,不争辩、不斗争,躲闪回避,就是放弃了共产党员的战斗责任,就是缺乏党性的表现。

    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中,要有大无畏的革命精神,敢于挺身而出,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受到打击迫害。只有这样,才能使错误倾向得到克服和纠正,使犯错误的人得到挽救,使坏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于一切犯错误的同志,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纠缠历史上发生过而已经查清的问题和历史上犯过而已经纠正了的错误。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启发他们做必要的检查。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

    在分析一个同志所犯错误的时候,首先必须严格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可把工作中的一般错误或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说成是政治错误,不可把一般的政治错误说成是路线错误,也不可把犯了路线错误、但仍属于党内斗争性质的问题,同属于企图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反革命性质的问题混淆起来。企图颠覆党、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两面派,同党和人民的矛盾属于敌我矛盾。这种人是极少数。要把跟着上级或主要领导人犯了路线错误的人,同参与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的人加以区别。

    党内斗争,不许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批评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不可采取一哄而起的围攻、不让本人辩解、也不让其他同志发表不同意见的"斗争会"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以势压人,而不是以理服人。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要绝对禁止采用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手段解决党内问题。严禁所谓揪斗,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诱供逼供。

    对人的处理应十分慎重。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一时分不清的,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凡涉及定敌我矛盾、开除党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更要慎重。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株连无辜的家属和亲友。

    建国以来的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实之词必须推倒。

    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要吸取教训,认真改正,更好地为党工作。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要加重处分。

十一、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

    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按照工作需要,对领导人提供某些合理的便利条件并保证他们的安全是必要的,但绝不允许违反制度搞特殊化。

 在我们的国家中,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超越党组织所赋予自己的权限,侵犯集体的权限和别人的权限。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首先作自我批评。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和发扬我党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要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为自己和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禁止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任意批钱批物。禁止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在升学、转学、晋级、就业、出国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请客送礼。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领导人修建个人住宅。禁止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

    党的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自觉地严格遵守关于生活待遇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得让他们超越职权干预党和国家的工作;不应把他们安排在身边的要害岗位上。

    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要监督他们是不是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不是遵守党纪国法,是不是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不是搞特权,是不是在生产、工作、学习和对敌斗争中起模范作用,是不是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谋利益。要表扬那些觉悟高、党性强、表现好的同志,批评教育表现差的同志。

    要在充分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考试、考核、奖惩,轮换、退体、罢免等一整套制度。通过实行这些制度,真正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听取所在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评论。各级党组织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中对领导干部、党员的批评和意见。党组织要将党员和群众的评论、批评和意见经核实后报送上级党委,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各级党委或常委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十二、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宏大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的干部队伍,同时要把适合于这个要求的中年和青年干部(包括党员和非党员)大胆地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让他们在工作中发挥长处,弥补短处。这是摆在全党面前一项迫切、重大的政治任务。

    共产党员必须成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先锋战士,努力做到又红又专。"红"就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专"就是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建设的专业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和能手。专不等于红,但红必须专。一个共产党员不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在本职工作上长期当外行,不能对四化建设做出真正的贡献,他的所谓政治觉悟和先进性就是空谈。

    为了改善和加强党对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必须大大提高全体党员的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水平。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以高度的革命进取精神,顽强刻苦地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必须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干那一行就必须精通那一行。满足于一般化的领导,甚至长期安于当外行,不学无术,违反客观规律,搞瞎指挥,必然会给现代化建设带来严重损害。这样的人,经过批评教育,仍然不能改正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换下来。

    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以无产阶级先锋战士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和领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觉悟程度和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本领,以求对四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某些党员和领导干部,革命意志衰退,不努力学习,不积极工作,不能在生产、工作、学习以及对敌斗争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他们的行为不符合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于这样的同志,必须进行严肃的教育和批评。经过长期教育不能改正的,不具备或者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的人,应该劝其退党。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的重要法规,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要对照"准则"的规定,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和作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任何党员如果有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按照党的纪律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各级党委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定期检查本准则的执行情况,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提出报告。

    全党同志一定要振奋革命精神,彻底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把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这件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做好,使我们党成为更加团结一致,更加朝气蓬勃,更加具有战斗力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

    (注)党的政治路线的正式表述,以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要通过的党章总纲为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 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2年12月4日审议通过)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之一

依规管党治党 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开宗明义,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原则,阐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在我们国家,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解决13亿人民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5000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决定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要有一个主轴,否则必然四分五裂、一盘散沙。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 

坚持党的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是有机统一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保证着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把党管好、治好、建设好,国家才能治理好。党治国理政能力强,才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层次清晰、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使管党治党建设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严格遵守的总规矩。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根本保证。现在党内有些同志不深入学习党章,或者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求下级学,自己却不认真学;有些党校也没有正儿八经开设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的课程,真是最该学的不学。只有每一位党员无条件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受到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每一个党组织切实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党才能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维护党章,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各级纪检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已经举起,这代表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态度、立场和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个长期过程,可能需要几代、十几代人的努力。目标越高远,就越要立场坚定、脚踏实地、务实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相互促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之二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党只有以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要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从严治党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把篱笆扎得更紧。党纪笼子肯定要比国家法律笼子的眼儿更小、标准更严。打个比方,就像是“国标”和企业标准的关系。好多人想当然地把国家标准当成最高标准,企业标准是低标准。其实,“国标”是强制标准,是必须遵守的底线。企业标准一定严于“国标”,否则企业就没有创新、不能赢得竞争。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而党规党纪不仅要求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道德情操,还要求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要求入党的人首先要认真学习党规党纪,了解党员的义务和党的纪律,看看自己能不能做得到、守得住。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党员就不行。入了党,就意味着要多尽一份义务,就得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责任和担当就要更大!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执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严明二字要害在执行,要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党规党纪执行不严、不紧,党就会降格为一般社会团体,党员就成了普通公民。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纪律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必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 

    承诺高,期盼更高。依法治国根本上是党对自己讲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旗一旦举起,人民群众就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能力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就会用党纪国法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要求党员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领导干部就必须做楷模,给群众做出表率。党委书记要做从严治党的书记,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自觉担负起从严治党、执行党的纪律的政治责任。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之三

德法相依 相辅而行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色。这是由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决定的。我们国家这么大、有13亿人口,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治理,都退到了底线,那就会很危险。必须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汲取德治礼序、崇德重礼的文化精华。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在绵延5000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文化,也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管权治吏经验。德治思想和实践贯穿在中国历朝历代,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古代有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等丰富的民本思想,有礼法相依、德主刑辅、治国先治吏等丰厚的治国理念,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道德示范,为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历史借鉴。 

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民族精神的根脉。中华传统文化是伦理文化、责任文化。“国家”是中华民族独有的概念,中华民族有着根深蒂固的家国思想、家国情怀。中国人讲的家既指家庭,又包括家族。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天经地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为首要。治国从治家开始,只有修好身,才能理好家、治好国。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这“八维”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华文化的DNA,经过千锤百炼,已经渗透到中华民族每一个子孙的骨髓里。迄今为止,还没哪个人敢挑战这八个字,敢说自己不孝、不忠、不信、不义、不廉、不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再健全、体系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领导干部如果在德上出了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必然违纪违法、走向腐败。在为官从政方面,我国传统文化留下许多官德官箴,“重莫如国,栋莫如德”,“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告诫为政者官职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历史上,一个德行端正的好县令,在一塌糊涂的朝代里,能够把一个县给治理好的不乏其人。《论语》中说,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些干部没了人形,根本问题都是出在“德”字上,缺德了!为政以德,正心修身。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知古鉴今、心存敬畏、慎独慎微,讲规矩、守戒律,决不能无法无天、胆大妄为。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们要对自己的历史文化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汲取经验和教训,取精华、去糟粕,把握住文化根脉,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让民族文化的生命得以延续。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他律和自律相结合,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之四

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党规党纪

 

党的事业发展,既要求管好党、治好党,又要求建设好党。我们党是一个有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党的建设任务极其繁重。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必须不断加以完善,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证。 

拥有一整套党内规则,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政治优势。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就是靠严明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长期革命斗争中,把“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渗透到了骨髓里。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党规党纪成为管党治党的重器。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党逐步形成了完整的党内规则制度体系,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类型。党规党纪明确了党的性质宗旨、纲领目标、组织保障、行为规范、纪律约束,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根本保证。 

当前,党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理论研究人才匮乏,对党规党纪的历史渊源、地位作用、体例形式、产生程序等均需系统研究、予以确定;有的党规党纪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操作性不强;有的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比如,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就有许多与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普通公民都要做到的事,执政党还有必要在自己的纪律里重复规定吗? 

要实现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党规党纪就应不再重复。党规党纪要体现自己的特点,着重规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情操。制定党规党纪不能追求大而全,要找到最大公约数,兼顾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循序渐进,先从提出要求入手,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上升为制度。制度制定出来,就得让大家记得住、做得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要抓紧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要着眼于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借鉴各国有益经验,把实践中具体可行的政策和办法,转化为党规和法律。 

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理论品质。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健全完善党规党纪,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3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300多年制度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制度体系。

 

 

北方网评论员文章

严以律己 领导干部成事之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中对严以律己提出了明确要求,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严守政治规矩,做到为政清廉。严以律己是对古今修己正身之道的凝练和提升,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原则,为党员干部指明了立身之本、为政之基,是领导干部成事之要。

严以律己是增强组织战斗力的重要基础,内化于党的建设始终。一方面,严以律己融汇在党的血脉里,是共产党人优秀的政治基因。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严以律己的优良传统,“吾日三省吾身”“归咎于身,刻己自责”“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讲的都是这个道理。我们党是先进文化的传承者,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严以律己作为一条重要标准,对每一个党员提出要求。从井冈山到延安,从西柏坡到北京,90多年间,我们党之所以能始终成为国家和民族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带领全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离不开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另一方面,严以律己也体现了党的建设的时代要求,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内在保证。我们党有8700多万党员,党员干部能否严以律己,关乎人心向背,影响政治生态与发展大局。当前,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丧失了共产党人应有的政治本色,有的漠视党纪国法,有的在“糖衣炮弹”前翻船落马,表现不一而足,但根子就是在理想信念上偏了方向,在严以律己上出了偏差。

党员干部做到严以律己,本质在于正确对待个人私欲与党性原则,关键就在面对各种诱惑时保持政治定力、守住法纪底线、把好私德关口。

一是以党纪国法为规,做清正廉洁的干净人。严守党的纪律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一个政党,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会丧失战斗力和生命力。作为党员干部,首先要树立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意识,始终保持清醒坚定的政治立场,模范遵守党章,坚决维护纪律,在政治上讲忠诚、在组织上讲纪律、在行动上讲原则,始终站在党的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

严守法律规定是做人为政的根本底线。少数党员干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违法行为触目惊心,破坏了党的形象,也给自己带来了灭顶之灾。严守法律规定,就要筑牢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权利交易,始终做到清廉自守、干干净净。

二是以知行合一为要,做对党忠诚的老实人。对党绝对忠诚是严以律己的核心。现在,党员干部中有少数“两面人”,价值观扭曲、人格分裂、表里不一,大搞政治投机主义,伪装清廉、伪装纯洁、伪装正直,对组织演两面派,对群众唱双簧戏,用假面具掩盖肮脏的灵魂和丑恶的行为,成为“口言善,身行恶”的“国妖”。党员干部严以律己,不仅要看说什么,更要看怎么做。严以律己不是一句口号、一种伪饰,只有真正内化于心,才能做到外化于行,体现到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是以自重自省为戒,做防微杜渐的明白人。要做到慎独。“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东汉杨震“暮夜却金”的故事被奉为典范,以“天知,地知”对应“你知,我知”,告诉我们“举头三尺有神明”,做人为官就要心中有戒、心中有畏。在公众视线之外,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能不能正确对待利益诱惑,能不能坚定自守,考验着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做人从政的底线。做到慎独,根基在坚定理想信念。心有所向,方能行有所止。想清楚入党为什么、权力做什么的问题,真正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

要做到慎微。“积羽沉舟,群轻折轴。”大节与小节从来都是相互统一、互为依存的。有的党员干部认为,一些人情往来的小事算不上什么。但须知“小者大之渐,微者著之萌”,有多少干部是从一顿饭、两杯酒、几张卡开始,渐渐滑向了贪污腐败的深渊。对党员干部来说,在如何对待权力、利益的问题上,从来就没有小事,只有谨记万事皆有初,当遇到“第一次”,听到“下不为例”的时候,坚决守住防线,才能让“病毒”无机可乘。

四是以接受监督为镜,做检身修德的清醒人。“观于明镜,则瑕疵不滞于躯;听于直言,则过行不累于身”。党员干部严以律己,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以他律促进自律。要正确认识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有一定权力,权力不见阳光就会滋生细菌,就会变质。监督不是跟自己过不去,而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有了监督,就可以在自律之上再加一把“锁”。如果排斥监督,一意孤行,出了问题,犯了错误,则悔之晚矣。要敢于接受监督。接受监督难免会碰到“痛处”,自己可能不那么舒服,这就需要有一心为公的勇气,有广泛纳谏的胸怀。把自己的言行暴露在公众之下,用“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监督,才能听到真话,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自己。要善于接受监督。随着信息传媒的发展,党员干部一些很小的事情也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引发广泛关注。出了问题想捂住很难,只有主动接受监督,该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本着实事求是、为民负责的态度予以正确引导,方能为我们的事业不断增添正能量。

 

 

 

东方网评论员文章

从严治党从律己抓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作风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必须坚持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以“大”而言,从严治党必须依法治国、完善制度、从严治吏、反腐倡廉;以“小”而言,我们党员干部应立足自身、严以律己,主动践行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

严以律己需忆初心。当我们还是孩提时,师长教导我们“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不是你的东西不要拿,哪怕只是一颗糖。我们会将这个道理谨记于心却在长大成人后、在各种诱惑下逐渐丢了这颗初心。不忘初心,善得始终。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经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扛得起考验,坚持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利,防微杜渐、洁身自好,勿忘初心。

严以律己需自划圈。焦裕禄一生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殊化”;牛玉儒坚持“手中的权力只能为群众服务”,严格规范自己和身边人……分析这些优秀共产党人,不难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习惯自己给自己画个圈,敢于把权力划进制度的圈子里,并牢牢上锁,自觉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严以律己需勤自省。古语云“头上三尺有神明”,共产党人的“头上神明”是什么?就是对信仰的敬畏,对法纪的敬畏,以及对党和人民群众的敬畏。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把这无形的敬畏奉为“头上神明”,日三省之;化为手中戒尺,日恒量之;变为思想界线,不越“雷池”半步。“竹以直为美、人以正而尊”,党员干部要常自省以正己身,永塑纯洁、清廉好形象。

 

 

 

南报网评论员文章

严以律己择善从

 

律己,是用法纪规定和道德要求约束自己。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    

严以律己与严以修身密不可分,严以律己既是严以修身应有之义,也检验着严以修身成效。也只有严以律己,才能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择善而从,直接关系到作风建设成效。时下的问题是,有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也干成了一些事,但由于律己不严,经不住不当利益诱惑,最终却出了事,也坏了事,造成了很大损失,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自己也身败名裂。“上马一批项目、倒下一批干部”,就是典型表现,教训深刻。  

严以律己择善从,需要时时警惕“一念之差,再也无法回到从前”。我市鼓楼区检察院和南京大学专家曾调查了150名服刑贪官,结果显示,贪官心理防线往往被“三句话”攻破:“小意思,不会有事的”、“看某某领导收的更多,这点钱算什么”、“我并不需要你做什么违法或者超越职权的事,只是想请你多照顾一下”。这也再次证明,“一念之差”是个要害环节。滚滚红尘中,名利情欲诱惑常在。律己不严,“一念之差”就会成“一生之痛”。名利情欲诱惑面前为官掌权者千万要“慎独”:彻底消除侥幸心理,时刻不忘自警自律,自觉向先进人物看齐,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大量事实表明,不少官员堕落,往往始于喜欢建立“小圈子”,热衷于结交“小兄弟”,放纵诸如喝酒、打牌、书画、收藏等“小爱好”。严以律己择善从,就得时时警惕掉进“三小”陷阱。别有用心者甚至直言,“不怕领导干部廉洁,就怕领导干部没爱好”。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力之后,往往就会有人把你“资源”开发,领导干部一定保持清醒头脑,多到群众中去,别搞“小圈子”。要择善而交,“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把好交友关。领导干部有点小爱好也很正常,但小爱好必须健康,特别是要把握好度,以免为物所羁绊,被别有用心者利用。“道自微而生,祸自微而成”。自觉像廉政模范那样“慎微”,就不会因小节不自律而生大害。    

严以律己择善从,还得不断强化“三个敬畏”,即敬畏法纪、敬畏组织、敬畏群众。南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面临着“四个并存”新形势: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收钱收物、权钱交易的“硬腐败”和做样子、钻空子“软腐败”并存;规则密集出台与制度执行“豁口”并存。面对这种状态,无疑需要用严密制度管住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违法违纪者。“四个并存”更对官员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敬畏法纪,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令行禁止;要切实做到敬畏组织,珍惜组织的培养和教育,集中精力干事创业,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重托;要切实做到敬畏群众,一言一行经得起人民群众监督,以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凝聚民心民力。

 

 

湖北日报评论员

以“严以律己”筑牢为政底线

 

东汉杨震“暮夜却金”的故事向被传颂。“天知,地知,我知,你知,怎么能说没有人知道呢?”被后人视为典范,昭示慎独、律己的力量。

作风改进的重点在哪里?道德养成的抓手是什么?事业进步的基础在何处?具体答案可能各不相同,但有一条是共同的,那就是严以律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

做人的底线,为官的本分,都是值得叩问心灵的大题。脑中想着进退留转,眼里盯着功名利禄,就容易翻船落马。现在,有的人心无敬畏、行无底线,不讲身份、不顾形象,视规矩为“稻草人”,抛开规矩乱来;有的无视党纪国法,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乱纪、徇私枉法的问题,打法律的“擦边球”、搞“越位”行事。底线失守、人格沦陷,内心的闸门被撞开,就会浊浪斜出、恶水横流。严以律己,要做到“三律”。

要有法律之律。当前,少数党员干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违法行为触目惊心,破坏了党的形象,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灭顶之灾。在一些人看来,法律程序限制太多,许多“急病”等不得慢郎中,不如人治那样灵活应变、及时有效。

殊不知,“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之下没有特殊公民。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贵在自觉自愿,贵在坚持不懈。每一名党员干部要把法治的第一粒扣子扣好,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切实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要有纪律之律。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一个人既然加入党的组织就是以身许党,“许”就是牺牲、奉献之意,务必要接受党组织一切纪律规范的约束。党员和普通公民相比,必定要舍弃部分公民权利,接受更多的党纪党规制约,在政治上更讲忠诚、在组织上更讲纪律、在行动上更讲规矩。党员违规违纪,就要受到党组织纪律的处罚。近几年,党内出现了一些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事件,他们野心膨胀、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党中央坚决依法依纪进行了处理,并着手清除其政治影响,有力地维护了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省委为什么在全省开展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专题教育?为什么要用“显微镜”查问题,用“放大镜”看危害,用“多棱镜”找根源?就是要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要有心律之律。心律,就是高度自觉,建立在坚定理想信念基础之上的自我之律。心律,方能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古人讲,“吾日三省吾身”、“君子勿欺于暗室”、“君子慎独”等等,都是这个意思。如果说法律之律是解决“不敢”的问题,纪律之律是解决“不能”的问题,那么心律之律就是解决“不想”的问题,是根本之律。党员干部加强心律,要在提高思想境界上下功夫,管好自己的“头、手、足”,不该想的不想,常思贪欲之害;不该拿的不拿,依法用好手中权力;不该去的地方不去,多把时间花在工作上、学习上,慎独慎微、勤于自省,紧把关口、坚守底线,真正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

 

 

荆楚网评论员文章

严于律己敬“三畏”

 

在全省“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上,省委书记李鸿忠强调,全省领导干部要恪守“法律之律、纪律之律、‘心’律之律”,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建设“五个湖北”、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必须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只有以敬畏之心严于律己,自觉做到敬畏法纪、敬畏组织、敬畏人民,方能有所作为。

要敬畏法纪,自觉做到令行禁止。遵纪守法是领导干部从政的道德底线,也是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近来,中央和地方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领导干部,教训深刻,原因很多。但对法纪缺乏最起码的敬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领导干部敬畏法纪,就是要尊重法纪的神圣,敬畏法纪的威严,培养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在干任何工作、做任何事情时都要视法纪如“高压线”,坚持谨慎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时时警醒自己、处处检点自己、事事约束自己,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要敬畏组织,自觉做到忠诚勤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上强调,“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组织的培养是干部成长的外在因素和客观条件。对领导干部来说,没有了组织,纵有天大本事也毫无用武之地;背离了组织,再多的荣耀也会化为乌有。

因此,领导干部要对“组织”心存一份敬畏,做到忠诚勤勉,坚持一切以党的事业为重,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不计较个人得失,自觉维护大局与团结,自觉抵御歪风与邪气,不断增强对组织的归属感,以一流的业绩回报组织的培养、赢得组织的认可。

要敬畏人民,自觉做到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也是历史的创造者。领导干部手中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群众所赋予的,必须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敬畏人民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当成衣食父母、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常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干事,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领导干部只有对法纪、组织、人民心存敬畏,同时,常思职责所在,敢于担当,自觉做到在位不懈怠,做事不松弛,才能把本职工作干得更好,才能最终赢得尊敬、收获成功。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以优良的党风政风促进校风学风,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调查研究

1.完善校领导联系学院制度,校领导要经常深入分管部门、直属单位和联系学院,指导联系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倾听师生意见,每学期参加联系学院党政联席会不少于1次,召开座谈会不少于1次,听课不少于4学时。

2.校领导每年深入基层开展1次专题调研活动,围绕发展主题,结合分管工作,注重调研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不搞形式主义,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3.完善校领导、学院领导与高层次人才双向约谈制度,关心人才思想状态和工作情况,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4.制定完善处级以上干部联系班级制度,深入学生班级、宿舍,了解学生诉求,指导学生成长成才。

5.引导和要求广大干部和师生讲实话、报实情,多讲问题、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二、提高工作效能

6.改进部门作风,牢固树立服务师生意识,完善学校党政工作规范,健全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

7.着眼学校内涵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坚持出实招、办实事,明确职责任务,公开办事程序,狠抓工作落实,防止推诿扯皮,不断提高工作实效。

8.精简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机制,简化考评方式,增强考评实效,切实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9.认真处理师生来信来访,实行限时办结制,一般问题1周内答复;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牵头部门的分管校领导负责协调解决。

三、加强会议管理

10.严格控制会议活动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能用电话、网络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从严控制各种庆典、纪念、表彰活动。

11.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科学安排议程。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倡导开短会、讲短话,校领导在全校重要会议上讲话时间原则上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一般性会议控制在15分钟以内,礼节性致辞控制在5分钟左右,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

12.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举行,严禁到高档宾馆开会。会场要朴素节俭、庄重大方,一般不悬挂一次性横幅会标、标语,不制作背景板,不铺设地毯,不摆放鲜花、水果,不提供茶叶和一次性纸杯,不发放不必要的文具和纪念品,切实降低会议成本。

四、精简文件简报

13.严格控制各类文件和简报,能以部门名义发文的不以党委、行政名义发文,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工作简报、刊物的审批备案,没有实质工作指导和经验总结交流价值的简报、刊物一律不得刊印。

14.凡是可通过校园办公系统发布的文件,不印发纸质文本。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制作的内部交流简报、刊物,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不再印制纸质版本。

15.推行文件简报“短、实、新”文风,文件要观点鲜明、条理清晰、言之有物,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减少重要性、必要性等论述,不搞“穿靴戴帽”。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罗列和汇报。

五、改进新闻宣传

16.新闻宣传要进一步贴近师生,多宣传学校的办学思路和发展战略,多报道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一线工作进展情况,多报道师生员工学习、研究和工作的典型事迹,协同推进大学文化建设。

17.进一步压缩会议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校领导参加一般性工作调研和工作会议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篇幅一般不超过500字,不配发照片。除涉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外,校领导的新闻报道一般不放在校报第一版。

18.新闻宣传要充分发挥现代手段优势,借助网络等电子形式,严格控制横幅、彩旗、气球、大型彩喷海报等布置,营造庄重、高雅、美丽的校园氛围。

六、严格出访管理

19.严格实行公务出访出差报告制,公务出访出差须有明确任务,校领导副职国内出差应向主要领导请假;中层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要向分管校领导请假。

20.严格控制公务出访出差人员总数,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出访出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配偶及子女。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21.出访活动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食宿和交通工具;因公国外出访,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以开会、考察等公务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旅游活动。

七、厉行勤俭节约

22.公务接待活动按照“热情、对等、节俭”原则,严格执行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减少陪同及陪餐人数,中午一般安排工作餐。严禁各部门、单位使用公款互相宴请。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23.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校领导公务用车由机关车辆服务中心统一调度,严格控制用车经费,杜绝公车私用,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24.严格控制业务费、差旅费、接待费等各类公务经费,严禁铺张浪费。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校内各类会议活动所用材料应内容精要,内页双面常规印刷,封面不作特殊装帧。邀请校内人员参加会议活动应尽量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不使用贺卡式邀请函。

八、带头廉洁自律

25.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后勤服务等经济活动、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干部选拔任用、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26.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教育、从严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27.不讲排场、摆阔气,不大手大脚、奢侈浪费,不接受可能影响工作的礼金、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

九、加强监督检查

28.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管理考核,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29.各部门、单位要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切实引导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改进工作作风。

30.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加强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省委高校工委、教育厅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改革精神扎实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狠抓党的作风建设,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科学有效预防腐败,为建设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有力保障。

经过扎实工作,到2017年,“四风”问题得到更加有效治理,教风学风、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增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制度更加完善,对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更加有效,廉政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高,立德树人、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严明党的纪律,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优良党风带教风学风,为立德树人营造优良环境。

(一)严明党的纪律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内生活准则,在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加大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阵地意识,严把学校管理各领域的政治纪律关。

(二)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牢记“两个务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作风建设系列制度,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坚持不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坚持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从具体问题抓起,坚决纠正“四风”。完善作风建设监督惩戒制度,加强执纪检查和责任追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违纪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落实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师生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着力解决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大力弘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师德风范,表彰、宣传优秀教师典型,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教师兼职规范等配套措施,完善教师聘用和工作评价体系,将师德作为教师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防范学术活动中寻租营私、舞弊失德、垄断资源等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师德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有力惩治腐败

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师生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违纪必究,执纪必严。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滥用权力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的案件;严肃查处基建修缮工程、物资采购招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教师招聘、职称评审、评优评奖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品礼金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腐化堕落案件。

(二)完善查信办案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和及时查处机制。通过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治理、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严格规范线索管理和审查。严格查办案件工作程序,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健全查办案件合作机制,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与交流,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查办案件合力。实施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坚持对党的事业、对学校发展、对干部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等方式向本人和组织核实,加强诫勉谈话。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列入党委行政督查督办和专项整改范围。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针对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对策,并利用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

四、突出监管重点,提高治理水平

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一)严格执行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健全完善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学院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积极推行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无记名投票制、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事项暂缓表决制。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应经专家咨询论证。完善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和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岗位设置。严格干部任用标准和程序,改进和完善民主推荐与考察工作。坚持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强化干部廉政审查把关,防止带病提拔。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德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承诺及问责、诫勉、约谈、离任审计等制度。规范人才引进和评聘评审制度。

(三)严格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财经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完善财务支出会签流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收费资金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定期公开财务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师生监督。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不定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四)加强物资采购监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学校内部各项采购监管制度,积极推动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加强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对采购项目预算和代理委托的审核制度,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建立供货商审查制度。健全物资采购评审专家遴选、指定办法,规范专家使用和管理。不定期开展物资采购专项审计,严厉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五)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监管

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完善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工程立项、工程招标、竣工验收、工程核算等环节监督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对工程项目参建方的管理。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探索实施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招生考试监管

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制度,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信息公开。健全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和招生章程与招生简章合法性、廉洁性、规范性审查制度。加强考试安全责任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查处试题泄露和考试作弊。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计划调整程序。健全完善招生考试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监督。制定研究生招生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规范成人教育招生、教学秩序,确保成人教育质量。

(七)加强科研经费监管

实行各类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制度,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细化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等。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科研、财务部门及学院、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严禁虚报、冒领、套取和随意开支。完善科研经费预算审核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价考核制度,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的假公济私行为。

(八)加强评审评比评估监管

建立健全评审、评比、评估办法,强化过程监督,建立结果公示复议制度。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或学术资源、评价权力,要求学生支付应由学校、教师等承担的任何费用。严禁干部、教师在参与论文课题评审、职称评聘、教师招聘等各类评审评比评估过程中,接受利益相关人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或高消费娱乐活动等的违规违纪行为。

(九)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和校内经营性实体监管

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理顺资产管理关系,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规范校内经济实体、对外投资的管理。禁止院系、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源兴办企业,杜绝“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现象。加强投资管理,认真履行学校作为直接出资人的管理职责,依法对投资效益进行考评。加强国有资产、校内经营性实体专项审计。

五、科学有效预防腐败,规范权力运行

推进教育、制度、监督综合发力,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

(一)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围绕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崇廉尚洁,分层分类开展教育活动,通过中心组学习、在线学习、专家报告、廉政短信、廉政展览等多种途径,加强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从政道德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诚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全体师生员工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观念。充分发挥党风廉政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强化“大宣教”格局和联动机制利用校报、广播电视、网络等校内媒体,营造浓厚的廉政廉洁舆论氛围。弘扬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思想,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鼓励支持廉政作品创作、廉政理论研究,提升校园廉政文化品质。

(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按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快构建以学校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扎紧织密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重点完善校院两级决策制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操作流程及监督制度强化制度宣传解读、执行指导、评估反馈和责任追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提高制度执行力。

(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完善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落实纪委主要负责人同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强化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大问责力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健全听取师生意见建议和问题反映机制。推进党务、校务、信息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机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及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重视加强舆论监督。

六、明确职责定位,强化组织领导与综合保障

(一)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分类指导与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要落实相关责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重要日程,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增强工作实效。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对责任制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制定实施《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内容、落实方式和保障措施,促进学校党委履行好选人用人之责、正风肃纪之责、源头预防之责、表率示范之责,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严格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制定实施《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促进学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履行好组织协调、严明党纪、监督问责、正风肃纪、查信办案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加强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作风建设执纪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持续性工作,要常抓不懈,不断巩固提高;对阶段性任务,要及时提出完成时限和工作进度表,按时推进;对新部署的任务,要及时研究安排,抓好实施,推动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深入推进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班子及成员要牢固树立“党风廉政建设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的思想认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厘清责任内容、完善责任体系为基础,以健全体制机制、促进责任落实为重点,以强化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为保障,促进学校各级责任主体履职尽责,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强大合力,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配套制度,规范选拔任用程序,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强化廉政审查把关。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完善考核激励办法、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形成科学高效的干部教育培养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

(二)着力正风肃纪,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促进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守纪律,讲规矩,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切实增强政治意识,严格把好学校管理各领域的政治纪律关。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不懈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学校相关制度落实,形成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办公用房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促进形成优良的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拓展听取师生意见建议的渠道和载体,着力解决师生员工最关心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

(三)推进源头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落实《山东理工大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深化惩防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促进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廉政廉洁价值理念有效融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之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加快构建以学校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完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深化党务、校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四)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领导和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支持纪委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责必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纠正,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

(五)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抓好科学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质量,管好班子。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带好队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及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以上带下。 

三、责任清单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融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中心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深化改革、事业发展同步进行。经常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2.科学谋划部署。党委常委会每年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工作措施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具体人员,确保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3.统筹协调调度。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下设办公室的职责任务、工作规则,每学期召开1次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每学期召开各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工作例会,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度列入例会重要议程。

4.严格检查考核。建立落实责任制不定期检查和分析通报制度。通过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通过党务工作例会对面上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督促限期整改。不断改进考核办法,加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及时报告请示。每年年初将党委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省委和省委高校纪工委,并将其作为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和省委高校纪工委请示报告。

(二)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

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和首要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信访亲自批办。严格落实“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办情况,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及时给予回复。

2.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结合实际做好专题分析,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分解任务,推动落实。召集党务工作例会通报情况、调度工作。坚持与领导班子成员和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听取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沟通交流,传导压力,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批评和建议,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3.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与管理。通过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履行好“一岗双责”,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同时,以身作则,当好廉政表率和落实主体责任的表率。

(三)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履行分管职责。每年年初按党委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不定期向党委书记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至少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1次,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结合分管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排查廉政风险点,指导分管部门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每学期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3.加强监督管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监督,通过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对了解和掌握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置。同时,严格自我约束,发挥在廉洁自律和履行“一岗双责”方面的表率作用。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集中精力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坚持不懈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2.严格落实中层单位主体责任和处级干部“一岗双责”。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对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委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处级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诺签字制度。

3.加强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作为落实好主体责任的基础工程,扎紧织密制度笼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特别是对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招生考试、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容易发生问题的每一个程序与环节,不断总结工作实践,不断优化管理流程,不断完善制度规定,狠抓制度执行落实,筑牢预防腐败的制度藩篱。

4.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部门和工作领域出问题谁负责,实行“一案双查”、责任倒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以严格问责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5.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素质。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定位。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注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建成一支对党忠诚、自身干净、敢于担当的过硬队伍。保证经费投入,改革考核激励办法,切实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为纪检监察干部全身心投入工作解除后顾之忧、提供条件保障。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及校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

纪委要积极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始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牢固树立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就是失职的思想,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创新监督体制机制,强化制度保障,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党内监督职能。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严明党的纪律,有错必究,失责必问,执纪必严, 促进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进国内知名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明确监督职责,强化监督职能

(一)组织协调责任。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校党委及时报告传达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协助、督促校党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协助抓好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好对自身业务工作的监管职责。推动纪律检查、行政监察、部门监管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教育党员守纪律、讲规矩。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对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等情况。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重要岗位干部和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的监督。

(四)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从具体问题抓起,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加强作风建设,督促关于解决四风问题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强化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兼职兼薪、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着力解决师生最关心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预职称评定、违规招生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插手基建后勤、物资采购、校办企业、科研经费管理等领域的问题。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

(一)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通过谈心谈话、调查研究、座谈交流、舆情分析等方式,准确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完善谈话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要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各部门、学院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要加强廉政提醒谈话。积极探索党风廉政教育的有效方式,突出重点对象,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道德自觉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对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解、抽查或重点检查,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提高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实时监督。

(二)严肃党内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干部强化党性意识,严格落实党章要求,严肃认真参加党组织生活,切实有效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严格的教育管理。督促党员干部增强组织纪律意识,自觉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督促校党委常委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双重组织生活。坚决查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自行其是、阳奉阴违行为,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

(三)加强信访处理。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机制,正确引导广大师生增强监督意识,积极扩大线索来源。健全信访受理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严格执行重要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省高校纪工委报告制度,发现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必须及时向省高校纪工委报告。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突出纪委查办案件的独立性,依纪依法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实施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机制,敢于直面问题。开展执行党的纪律情况专项检查。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和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选人用人、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评审评比评估、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和校办企业的监督。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纪委掌握的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堵塞漏洞。

(五)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机制,细化责任要求,强化责任传导,正确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确保责任明确、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坚持抓早抓小,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严肃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对于责任不落实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责任问题,不因时间、岗位、职务等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对于监督执纪不严,有信不查、压案不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完善监督机制,落实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不设禁区,不留盲点,实现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和各领域全方位的监督。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实效。

(二)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落实工作职责和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具体任务。建立沟通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拓宽监督渠道,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防范廉政风险。健全合作机制,推进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的合作,增强查信办案工作合力。健全通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在一定范围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

(三)完善监督制度体系。按照中央、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新转变、新要求,完善学校监督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廉政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信访举报、行政监察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健全专项工作的监督监察细则,建立常规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事前预警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督监察的效果。

(四)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转冲在一线代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为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再监督,转单一的过程监督为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并重,对已经完成的有关事项列入专项检查,减少被动监督,增强监督监察主动性。把精力转到调查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查处违规违纪案件上。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坚定理想信念,践行三严三实作风,模范遵规守纪,加强学习锻炼,不断提高监督执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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