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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16
 

 山东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中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受理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

  (一)以党章、法律、法规为准绳。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是受理信访举报工作的依据。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件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负责制。重要信访件要经集体讨论或按主管领导批示办理。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信访举报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及问题的性质,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引导信访举报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信访当事人包括检举、控告人,申诉人和被检举、控告人。

(六)同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受理信访举报工作的范围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对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对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党风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行政作为中存在问题和不良现象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行政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第二章 信访件的受理

第四条 信件收阅

  ()所有来信要及时拆封,保证信封及信件的完整性,将信件、信封等一并装订。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应将转办单、交办函(及回执单)一并装订存查。

  ()一般在信件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处,加盖“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信访专用章”,并在盖章处填写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

第五条 接待来访

  ()接待来访一般应二人以上,一人主谈,一人做好来访记录。

  ()来访记录的内容包括:来访人的姓名、单位、年龄、职业、住址等自然情况;来访时间、地点;接访人姓名、职务等情况(应由本人填写);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等。

()来访人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在记录上签字认可,认为记录内容有不准确或遗漏的地方,可由其本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涂改处加盖手印。有书写能力的应要求其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的政策、规定,认真解答,有针对性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做好来访人的思想、教育和协调、服务工作。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

第六条 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电子邮件

  ()接听人是信访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要按照来访记录的内容认真负责地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

()接收到的举报电子邮件,要及时将主页面和附件打印。

(三)反映重要问题的,应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第七条 信访件登记

纪委办公室对信访件(包括来信、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做好“来信(访)摘要”,填写“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登记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信访件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对所有信访件要认真细致阅读和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要将信访件、信访转办单、“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登记表”及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一并呈送纪委监察处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处,重要的信访件要经学校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批示,根据校领导的意见办理。对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采取措施快速处理。

第四章 信访件的主要办理办结方式

  第九条 直接查办。由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件、反映处级干部的信访件、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纪委监察处领导认为应当办理的信访件,由纪委监察处直接查办。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信访原件和有关证据材料(初核结论、处理建议),一并呈送纪委主管领导或有关校领导阅示,根据批示意见,做好下一步工作。

  第十条 校内交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涉及有关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问题,转交有关组织或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纪委、监察处的信访转办单、信访摘抄件(或经保密处理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呈送校纪委办公室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必要时纪委监察处可直接调查。

  第十一条 对署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论通知检举控告人;对于重要的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信访件处理结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情况、处理结论、检举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若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有不同意见,还应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书面说明等,信访件的具体承办人要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的公章。

第五章 几种特殊信访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名信访件的处理。要及时核实联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匿名信访件的处理。对于匿名信访件要区别对待: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一般暂不办理,存档备查;对于有明确线索、所举报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信访件,可摘抄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或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对所举报的问题在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约请被举报人当面核实并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反映重要问题且情节比较清楚的,应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复信访件的处理。对内容相同的信访件,不做重复登记;对于第一次信访件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重复信访件,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不能改变处理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工作;举报人同时发往校内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内容相同的信访件,可作一件信访件编号登记,但应予以注明;上级等有关部门转来的和已受理的内容相同的信访件,要分别编号登记,可一并处理。

  第十六条 反映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信访件,要急信急办,优先处理。

第六章 信访件的办结结论

  第十七条 予以留存待查处理的信访件。在初步调查中,对于缺乏明确线索的信访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予以存档待查。

  第十八条  转为初查核实的信访件。在初步调查中发现所反映问题构成违纪违规的,转为初查核实件。

  ()转为立案查处的。经初查核实确认违纪违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后立案查处。

  ()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处理的。经初步核实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建议。

  ()批评教育处理的。经初步核实,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尚不构成违纪,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改正。

  ()予以了结处理的。经初步核实,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失实的,由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由校纪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字后,作了结处理。

  第十九条 重点、热点问题的综合反映。对于信访举报问题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要情况,以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要注意及时综合和分析,以简报、专报或其他方式,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七章 信访件的归档

  第二十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要求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信访件一般按年度归档,根据每年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决定立卷的册数。反映重要问题的或反映内容、材料较多的信访件可单独立卷。 

  第二十一 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

  (一)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

  (二)信访件转办单或领导批示的文件;

  (三)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

  (四)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被检举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

  (六)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受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要严格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方便群众举报。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密制度。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直接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

  第二十四条 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对侵犯检举、控告人民主权利或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受理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受理机关应作出回避决定;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要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  对经调查,证实举报、控告内容失实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为被检举、控告人澄清是非,消除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诬告者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九章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各负其责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二十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办理、督办、初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信访工作过错追究制。对拖延推诿、不负责任而导致的越级上访、重复信访、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的;因玩忽职守、顶拖不办、对重要信访件处理不及时、不妥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泄漏信访举报材料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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