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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法规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2014-04-25
 

    编者按:近日,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邀请省纪委法规室对中央和省委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所颁布的法规制度进行了解读。敬请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改进作风规定,从“八项规定”到反“四风”,从清退会员卡到清理办公用房,从禁节礼到禁烟,体现了党中央以作风建设为切入口,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为便于学习掌握,抓好贯彻落实,我们对中央和我省出台的有关法规制度作一个梳理盘点。
  一、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出台了哪些改进作风的法规制度,基本内容是什么?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研究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针对工作作风问题,从调查研究、文风会风、出访接待、警卫安保、新闻报道、廉洁从政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并提出,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一年多来,中央以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突破口,以身作则、以上带下,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以八项规定出台为起点中央陆续印发的法规制度主要有:1、2013年1月,中央出台六项禁令,明确规定严禁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2、2013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要求干部在校学习期间,住学员宿舍,吃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3、2013年5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要求做到“零持有、零报告”;4、2013年5月,监察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5、2013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6、2013年8月,中宣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7、2013年9月,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狠刹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8、2013年9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会议规格,精简会议,狠刹会议费支出;9、2013年10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10、2013年10月,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11、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用车、公务用房等作出全面规范;12、2013年11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13、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14、2013年12月,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5、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严禁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16、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17、2014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要求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减少各环节粮食损失浪费。
  我省各级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制定了一批更加具体的制度规定。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省委常委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十条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这些法规制度主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从中央和省委出台的法规制度看,主要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方面作了规范。
  公务活动方面。明确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为公务活动。党政机关应当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各地区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并接受监督等。
  经费管理方面。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国内差旅方面。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不得乘坐火车商务座。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不接待,探亲、旅游、休假等因私活动不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应当如实填写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限制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因公出国(境)方面。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严格报批程序。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不得乘坐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地、绕道旅行、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
  公务用车方面。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会议活动方面。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优先安排使用内部会议室、礼堂等作为会议场所。以本地单位参会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办公用房方面。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超标办公用房一律腾退。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借(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廉洁自律方面。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要带头遵守禁烟规定,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
  三、这些法规制度执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有哪几类问题,一般如何处理?
  中央和省委一系列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的法规制度出台后,我省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坚决纠正“四风”。各级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严格要求,正风肃纪。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执纪监督力度,狠刹不正之风。去年,全省查处违规违纪问题1876起,处理2127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37人,省纪委分4次对27起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各市通报曝光131起,发挥了警示震慑作用。从我省通报的典型案例看,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发放节礼、公款旅游等问题较为突出。
  那么,对于这几类问题党内法规制度是如何规定的,违反了一般如何处理呢?
  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给予党纪处理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性质上来看,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实践中一般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方面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在清车工作中上报虚假数据,并违规超编超标配车、摊派款项购车和借用车辆、违法使用车牌。包括其主要领导在内的有关责任人员被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相应党纪处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公务用车下步要进行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公车改革的具体措施,将来作为《条例》的配套制度来实施。公车配备使用的问题还会有新的要求。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对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除退还非亲属人员赠送的礼品和礼金外,还要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这方面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昌乐县民政局局长为其女儿大操大办婚宴,为其外孙举办百日宴收取礼金的问题,昌乐县纪委给予该民政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程序免去其民政局局长职务,责令退还违纪礼金。
  违规发放节礼补助补贴问题。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处理,中央纪委2012年有一个《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三条规定,对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政纪处理,2013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联合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例有: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2013年中秋节前违规给干部职工发放月饼、花生油、购物卡的问题,省纪委给予龙视天下传媒集团主要领导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有费用由个人退缴;昌邑市人民法院用办公经费,给干警和招聘人员发放春节补助的问题,潍坊市纪委给予昌邑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收回违规发放的补助。
  公款旅游问题。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进行党纪处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另外,关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违纪行为的处理,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出台过两个文件:一个是2010年中央纪委印发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公款出国旅游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另外一个是2010年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印发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方面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例有:淄博市博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等20 人,以考察工作为名,用公款到河南省云台山、青天河景区旅游的问题,淄博市纪委给予博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他人员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公款旅游费用;滕州市张汪镇党委副书记等 11人用公款到新疆旅游,镇纪委书记等 8 人用公款到南京、扬州旅游的问题,滕州市纪委给予张汪镇党委副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纪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镇纪委书记工作岗位;责令参与人员承担全部旅游费用。
  四、提高这些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应注意把握的重点是什么?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对于中央和省委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制度,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保证执行效果,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深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制度意识。充分认识中央和省委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举措,是作风建设的有力保障,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腐的重要体现。要加强学习理解,准确把握这些法规制度的精神实质,尤其是要熟练掌握中央和省委提出的一些新标准、新程序、新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法规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这些法规制度转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在工作生活中严格执行,自觉接受监督,转变错误观念、纠正错误做法、改变错误习惯。
  (二)严格对照检查,以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正确看待制度的约束作用,制度不仅是“紧箍咒”,同时也是“护身符”,制度可以保护我们干干净净干事业。要把中央和省委出台的这些法规制度当作镜子和尺子,经常照、经常量、用心改,进一步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系列规定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严禁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出入私人会所,严禁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奢侈浪费和各种变相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制度权威。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联系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制度,以身作则,当好表率、作好示范。纪检监察机关要铁面执纪监督,狠刹不正之风,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加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违反和破坏法规制度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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