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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净化学术环境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14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净化学术
 
环境的意见

 

鲁教科字〔2009〕4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精神,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繁荣学术研究,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中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大意义。
    2、高等学校的良好学风是高等学校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规范师生的学术行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对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是提高科研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是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
    3、随着教育事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在学术研究中依然存在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严重污染了学术环境,损害了学术形象,阻碍了学术进步,影响了学术声誉。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高度重视高校学风建设问题,不断提高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高等学校是推进学风建设的主体
    4、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优良学风教育,使其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5、建立健全良好的工作机制,防止学术人员世俗化、学术成果“大跃进”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术行为规范体系,重塑学术道德理念和学术道德原则,形成良好的价值导向。
    6、把正确的学术理念和学术行为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培养具有强烈的道德自觉性、充分了解相关学术规范并具有道德行为能力的学术新生力量,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领导,把学风建设落到实处
    7、校(院)长是学校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学风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8、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9、树立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政绩观。高等学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
    四、及时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
    10、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11、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对于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予以取消,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2、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五、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学术行为
    13、建立制度规范和自我约束有机结合的学术监督和核查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的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的实施,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自我约束的基础上,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4、建立和完善能有效促进学术繁荣和形成优良学风的科学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学术评价对学术活动和优良学风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克服重数量轻质量和“一刀切”的评价倾向,鼓励科研创新,引导广大教育和科研工作者出精品、出力作。推广同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强化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海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程序。
    15、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开展学风建设标准制定、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16、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制度。逐步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并将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参照,运用于科研工作者参与的项目申报、奖励评选、职称评聘、导师遴选以及其他同科研有关的活动中。
    六、加强学术道德和优良学风宣传,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17、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学术团体的作用,把加强学术道德和优良学风宣传教育作为新时期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风气。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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