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5]19号
我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了包括稳定高校收费政策、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加大治理乱收费工作力度等一系列的措施,使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乱收费情况进一步好转,对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仍有个别地方和高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仍然存在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政策、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收费行为,做好2005年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和省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各项收费政策,不得向学生收取政策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不得按高职学生标准收费;不得混淆专业类别变相高收费;不得将一般专业按热门专业收费。
二、严格执行学分制收费规定,严禁以改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要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3号)的规定,认真计算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保证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改按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严禁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配备。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或学年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高校要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五、进一步加强收费资金管理,理顺收费管理体制。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4]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收费收人管理。学校实施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收费资金必须全额上级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地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各高校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要求,将各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学校的收费工作,保证收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学校有关处室和院、系要按照收费工作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共同做好收费工作。
六、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包括“奖、贷、助、补、减”在内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各高校要按照国家要求,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统筹用于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生奖励等。各高校要认真执行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酌情减免学费。要积极协调,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广泛宣传,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努力吸收社会力上参与资助困难学生工作。通过以上各种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各高校要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学生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
七、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各地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