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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一院原副院长受贿一审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3-05-14
 
 

兰州大学一院原副院长受贿一审获刑12年


兰州晨报

2008年3月6日 


 
  本报讯 (首席记者刘志广 记者陈霞 实习生李淑芳)3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大一院原副院长杨若中涉嫌收受贿赂40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杨若中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余元。杨若中听判后表示要上诉。

  今年2月初,原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分管基建、后勤的副院长杨若中因涉嫌受贿罪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由于此前兰大二院腐败窝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杨若中的受审同样引起了兰州市民的极大关注。据指控,由杨若中负责的兰大一院净化手术室工程由海南某公司承建,该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2002年在北京和杨若中相识。施工期间,杨若中的朋友薛某声称要开干洗店急需资金,于是杨若中多次向这位副总经理提出借钱。2003年10月11日,该副总经理委托王某专门从郑州赶到兰州,然后在一家宾馆里将30万元现金交给杨若中,当晚,杨若中就把这些钱交给了薛某。另外,我省一家建筑公司在中标兰大一院的住院部大楼建设工程后,该公司两名负责人商量给杨若中10万元感谢费。于是,他们将10万元现金放进两个茶叶盒内,在请杨若中吃完饭将其送到家门口时拿出茶叶说:“这是两盒好茶,你回家好好品。”随后,杨若中便收下了这两个茶叶盒。

  在法庭上,杨若中对公诉机关指其受贿40万元的指控和受贿罪名均不予承认,并称自己是清白的。他辩称,第一笔30万元属于借款,只不过没有约定具体的还钱日期,而第二笔10万元自己从来就没有见过。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杨若中向海南某公司索要30万元钱时工程还没有完工,而且他没有正当的借钱理由,加之他在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一直没有还钱,应当视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收受茶叶盒内10万元钱的指控,法院认为杨若中虽极力辩解没见过钱,但综合相关证人的证言和有关建筑公司的书证,足以认定为受贿事实。法官表示,杨若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从严惩处。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杨若中有期徒刑12年,并将其案发后被冻结的12.5万元存款充公。

  一审宣判后,杨若中表示这是一起冤案、错案,自己一定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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