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桂林12月5日电(记者陈瑞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学院“内部银行”副行长唐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29万元用于炒股。12月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责令唐旭退赔人民币229万元给学院。
1994年7月,这个学院为加强财务管理,决定将原来的财务处设为学院“内部银行”(未经国家批准)。1996年4月,学院聘任唐旭为学院“内部银行”副行长兼出纳,全面负责“内部银行”的日常业务工作,包括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对外银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2000年1月,“内部银行”改为学院财务处内部结算中心,唐旭担任出纳,继续负责外部银行现金提取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工作。
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唐旭利用担任“内部银行”副行长兼出纳或内部结算中心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现金支票上偷盖有关银行印鉴后从学院的“工行3730户”提取现金17笔共计150万元,从学院的“建行475户”提取现金10笔共计79万元,合计229万元,用于炒股和个人挥霍。其中,用于炒股217.99万,造成亏损110万余元。期间,唐旭采用编制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连续数月不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方式,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
2000年底,这个学院对唐旭账目进行审计,唐旭顿时慌了手脚。2001年1月1日,唐旭携款100余万元潜逃海南省海口市,并继续炒股,又亏损41万余元。
2006年4月6日,唐旭从海南省返回广西,在南宁火车站使用假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留置盘查。唐旭自知罪责难逃,便如实交代了自己贪污229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