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2岁的宣武区国税局原局长宋光正,默许别人通过为他装修住房进行贿赂。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宋光正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宋光正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随案移送其9.5万余元违法所得。 检方指控,1998年至1999年间,宋光正利用担任宣武区国税局局长,主管该局全面工作之便,让与本单位有经济往来的鑫华祥物资供应公司负责人吕润明为自己装修住房。宣武国税局曾购买过吕润明公司的两批房子。为感谢宋光正在其中帮的忙,吕润明指使下属单位为宋光正装修了一套住房,装修价值为9.5万余元。 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宋光正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后,宋光正上诉到二中院,提出自己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已退还全部装修款;而且因为装修后的房子存在问题,他也没在验收单上签字等理由。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这些事实并不能改变宋光正受贿行为的性质。一审法院根据宋光正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宋光正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所作的酌予从轻处罚的判决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记者同时了解到,向宋光正行贿的吕润明也已被司法机关判刑。(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邱伟 通讯员高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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