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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对原常德市纪委书记一案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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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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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高院对原常德市纪委书记一案维持原判 | [ 2004-11-29 ] | 新华网长沙11月27日电(记者黄兴华)记者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向原常德市纪委书记彭晋镛宣读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7月中旬,彭晋镛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书面审理。法院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03年2月,彭晋镛利用担任常德市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市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在施工项目审计、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干部提拔应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万余元。1998年12月至2002年12月,彭晋镛利用担任市纪委书记、市政协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费公报、虚列支出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6.56万元。彭晋镛还有拒不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109万余元。法院认为,彭晋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款;其持有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4年7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彭晋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947年出生于湖南常德市的彭晋镛被查处前为常德市政协主席、湖南省政协委员,曾任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常德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因涉嫌贪污、受贿罪,2003年4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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