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
证。对他人送的钱,要坚决拒收,推不掉的,要立即上交组 织。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规定处 理。 第二,不许“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 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重用。 第三,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 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 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 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不许参与赌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给予 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从严惩 处。 第五,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违反规定的要严肃 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