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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校长与财务勾结贪污48万元双双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1-04-15
 

    身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的刘某,与该校的财务科科长曾某,共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8.2万元,两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4月11日下午,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曾某犯贪污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现年51岁的刘某是桂林市经济管理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现年49岁的曾某是该校的财务科科长。2005年3月8日,曾某以归还福利厂借款的名义,假冒其夫之名,以现金方式从学校领款1.5万元;2006年1月16日,曾某又以还借款的名义从学校转款5万元至福利厂并由其夫取出交给曾某;同年6月27日,曾某又假借还款名义冒充其夫之名从学校领取现金1万元。同年7月、9月,曾某分两次将上述套取的租金7.5万元中的5万元交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将该款用于修建湖南老家的房屋。剩余2.5万元由曾某个人占有。

 

  2004年3月至2005年12月,曾某虚构向民政总公司借款的事实,将其收取的租金共计40.7万元以借款的名义分五次存入学校行政帐。福利厂收到该笔款项后,曾某安排其夫将40.7万元陆续取出,分笔存入曾某的个人帐户。至此,经济干校已完全丧失了对该款的控制权。2007年5月左右,刘某在询问曾某后得知上述40.7万元并没有转回经济干校行政帐户。2007年5月25日,曾某从上述公款中支付12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同年12月,曾某又从中支付18.9万元购买房屋一套。2007年12月20日,曾某以自己的名义为刘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从西校区租金中支付购车款8.58万元、车辆购置税0.7333万元。该车一直由刘某实际占有使用。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曾某身为从事财务监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现金方式收取单位租金后采取虚假入帐、平帐的手段秘密将租金转移出帐后占为己有,为个人购房买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曾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是主犯。被告人曾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赃款40万元退回学校,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徒期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曾某犯贪污罪,判处有徒期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曾某不服,均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刘某、曾某的定罪量刑正确。故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赖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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