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理工大学行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和《山东理工大学招投标工作监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监督与被监督的责任事项,落实行政监察事项事先通知制度,决定自2011年4月10日起使用《行政监察事项报告表》。各部门凡属行政监察范围的事项,需提前三天以填报《行政监察事项报告表》的形式通知监察处,监察处依据各部门填报的《行政监察事项报告表》,熟悉监督工作内容,了解有关情况,明确监督工作流程,统筹安排监察人员参与监察工作任务。
《行政监察事项报告表》应由熟悉事项情况的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附件材料一起送纪委监察处。纪委监察处对《行政监察事项报告表》统一编号,与行政监察记录等材料一同归案管理。
纪委 监察处
20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