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
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
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
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
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
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
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
项目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
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
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
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
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10.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
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
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
面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