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首页  宣传教育  案件聚焦
武汉大学弊案一审宣判 法院:另类进贡是钱权交易
发布时间:2011-03-22
 
 

更新时间:2011-02-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武汉大学弊案主角一审宣判

  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分别获刑12年、10年

  今天,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正厅级)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对陈昭方违法所得人民币134.9万元、美元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对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正厅级)龙小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龙小乐违法所得的6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陈昭方利用其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能军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恩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帮助涂某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

  此案开庭时,公诉方提出巴能军按照陈昭方要求买了一辆价值30余万元人民币的别克商务车,这辆车挂在弘博集团名下,供陈家人使用。2009年3月,陈昭方听到学校后勤有人被抓便向巴能军退回此车。公诉方认为,这涉嫌受贿。

  对于这一指控,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昭方在主观上有将该车占为己有的故意,指控陈昭方在案发前借用别克车的行为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弘博集团董事长巴能军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受贿达10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项目经理陈恩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昭方、龙小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甘丽华 雷宇 叶铁桥.

 法院认定:

  大学另类“进贡”是“钱权交易”

  陈昭方受贿的金额中,有一部分来自他的同事。这些发生在春节和住院期间的大学校园里的另类“进贡”被一些人认为司空见惯。然而,今天的判决中,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陈昭方收受的此类“进贡”11.9万元明确认定为受贿行为,属于“钱权交易”。

  法院审理查明,陈昭方先后为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1.9万元。

  其中,2005年至2009年,陈昭方从校长预备费中为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签批工作经费18次,一共135.5万元,为此,他多次收受该部原部长江建勤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4万元。

  武大出版社社长陈某为了将该社上缴武大的利润变更为资产占用费,用以冲抵武大财务历年拖欠该社出书补贴费,请陈昭方帮助解决。其后,陈昭方组织相关单位开会,决定将该出版社上缴利润改为资产占用费。2009年,武大财务部采用上述方法将拖欠该出版社的345万元平账,为此,陈昭方收受陈某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

  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陈某为感谢陈昭方在经费保障上的关照,先后6次送给陈3万元。

  法院认为,陈昭方主管的校内有关部门逢年过节向其送钱,实质上是相关部门为了获取本部门利益而向陈昭方行贿的一种方式,陈昭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牟取利益并收取上述贿赂款,属于典型的“钱权交易”。

  法院判决书中还透露一个细节,这些进贡费用大多在部门被作为公款报销,有的在学院财务中以慰问金、看望病人的名义列支。(记者雷宇 叶铁桥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