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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二外国际教育学院原院长贪污
发布时间:2013-05-14
 
北二外国际教育学院原院长贪污
 
发布时间:2010-10-18   来源:京华时报
 
    私分241万住宿费与三名下属分别被判10年至缓刑不等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原院长赵南翔私设小金库,将241万元住宿费以发奖金名义和下属私分。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赵南翔和3名下属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不等。
 
    公款打入个人账
    2005年9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决定成立国际教育学院作为二级学院,负责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培训项目和学院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各种培训班收入按照学校与学院2:8比例分成,国际教育学院承担全部人员经费和办学成本。
    当月,一直在二外出资成立的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任法定代表人的赵南翔,被任命为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刘彦林、张四成和刘伟则分别被聘任为该院讲师和高级工程师。几人的工资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财务处发放。
    学院成立后,通过一家物业公司为留学培训学员租了宿舍。张四成供述说,2006年以前的住宿费由财务收取。2006年初,有关部门审计认为他们没有物业经营项目,不能往账上存住宿费。最终决定,收取的住宿费由刘彦林保管,成了“小金库”。
    最初,“小金库”在赵南翔名下的账户。后来,赵南翔和刘彦林等人决定以刘彦林名义开立私人账户,将款全部汇入,由赵南翔掌握密码。这些情况,赵南翔等人瞒过了学院的其他领导。
 
    住宿费当奖金发
    据刘彦林说,在他名下的那个账户从2006年9月开立至2007年底销户,共收了3个学期的住宿费。账户里的钱,他们交了学生宿舍的房租费、水电费后,还有结余。于是,赵南翔召集大家开会决定作为奖金给分了。因为其他领导都是“新来的”,没有参与到学生宿舍的建设,所以没有告诉他们,更没有给他们分钱。
法院查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赵南翔、刘彦林、张四成、刘伟共同商量后,由身为讲师的刘彦林操作,将住宿费241万元以发奖金的名义非法占有。其中,赵南翔分得55.5万元,刘彦林、张四成、刘伟各分得53.5万元,会计贾某(另案处理)分得25万元。赵南翔说,每次发钱都是有人提议,然后他把大家召集起来一起开会讨论决定。
    根据二外的规定,校办企业经济收益归学校所有,按学院规定进行分配,各企业不得随意突破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不得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发放工资、津贴和补贴实物。
2008年6月,赵南翔等人分钱的事情败露,随后,4人陆续被抓。目前,赃款已经全部退缴。
 
    主犯不认贪污罪
    受审时,赵南翔承认设立小金库分钱的事实,但认为涉案款是自有资金而非国有资产,国际教育学院有权分配财产,不构成贪污罪。其他几个人则认为,分钱是领导赵南翔决定的,有的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有的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今年4月,一审法院认为,赵南翔等4人法制观念淡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取的属于公共财产的住宿费予以侵吞,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在共同犯罪中,赵南翔身为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犯罪行为由其决定和安排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彦林等3人参与犯罪的共谋和实施,但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起决定作用,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相比较而言,刘彦林直接经手住宿费的私存和赃款的分配,作用大于张四成、刘伟。
    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赵南翔有期徒刑10年;刘彦林有期徒刑6年;张四成有期徒刑2年;刘伟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
    宣判后,赵南翔、刘彦林不服,提出上诉。赵南翔认为一审定性不准,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刘彦林则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但均被市二中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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