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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2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
 
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
 
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
 
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
 
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
 
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
 
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
 
项目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
 
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
 
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
 
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
 
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10.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
 
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
 
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
 
面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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